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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电动吊篮租赁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备案制度管理条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部属各工区针对各自施工实际情况,及时收集有关专项施工方案资料,报项目部工程部、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准实施。
四、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工程科、安全质量环保科、物资科、办公室、测量队、试验室、等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论证后的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并公司备案。
五、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专家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纪要,参加论证人员包括公司安质部、工程管理部、科技中心专家、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工程师,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并报公司备案。
六、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安质部、工程管理部、科技中心专家联合编制,完成后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内部专项安全论证审查小组(必要时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实施。
七、方案的编制应一式四份、项目部、局指挥部、监理、建指各一份。